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明确机制砂港口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征稽〔2019〕327号),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规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 号)精神,港口经营人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海事部门报送砂类货物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红头文件对砂类货物港建设费征管有新要求!
了解更多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的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 机制砂是否征收港口建设费? 百度知道
了解更多— 1 — 申 报 砂 类 货 物 信 息,或 提 供 真 实 材 料 给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港 口 建 设 费 代 收 单 位,由 其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系 统,相 关 材 料 留 存 归 档 备 查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11年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至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于发出通知,部署港口建设费征收 取消的港口建设费是个什么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了解更多研究推进货物港务费改革。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落实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 港口建设费征收至止。为做好港口建设费征 收期满后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征时点 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 执行到期有关工作
了解更多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 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2018〕6号)的要求,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了解更多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以前年度 港口建设费 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 政府性基金 。. 它是为了加快港口的发展建设,特别设置的一项港口费目,征收管理工作由 交通部 负责。. 港口建设费的收人作为国家建设港口 资金 的一项来源。. 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什么是港口建设费?
了解更多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 财综[2011]29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
了解更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见附件1),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见附件2),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了解更多研究推进货物港务费改革。. 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落实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期限延长至政策,研究明确2020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期满后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部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政府网
了解更多海征稽〔2020〕46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精神,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执行。.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三、《港口建设费费率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百度知道
了解更多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多年对该规费的专项审计实践,使我对目前港口建设费征管的艰难局面和存在的问题有着较全面的认识。 一、政策滞后,部分条款不适应港口发展现状导致现有港建费政策执行难度极大。 经查阅,关于港建费征管政策1985-2005年间共下发了9个文件。港口建设费征管存在问题的分析 正保会计网校
了解更多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宣布取消港口建设费。这一消息并不突然。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11年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至2020年12 代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的委托、征 收、解缴、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 代收管理办法
了解更多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 本通知自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修改为“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_国务院部门
了解更多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 海事局报送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计划表,列明起始和完成时间。(七)合理做好退费工作。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港口建设 费退费工作,按照《港口建设费退费管理办法》规定从规费账户 退付港口建设费资金。退费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对账户港口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 执行到期有关工作
了解更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 (含过驳)的货物。. 另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海征稽〔2011 一、减免范围. (一)减免内容。. 自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二)减免时点。. 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
了解更多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精神,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 财税 [2015]131号 . 税屋提示 ——依据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税[2015]131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
了解更多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 至,自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部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政府网
了解更多通知显示,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落实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期限延长至政策,研究明确2020年港口建设费征收 期满后相关政策。 方案提到,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全面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将七部门: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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